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汽车报废使用年限的规定 第四条、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